衛福部正名動物乳品標示「牛乳」、「羊乳」 農業部標章驗證國產乳才能叫「鮮乳」

明年7月起,只有取得《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規範驗證標章的國產乳品可標示為「鮮乳」。(攝影/吳尚鴻)

衛福部今(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改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參酌國際規範修正「鮮乳」用詞,將以往所稱「鮮乳」改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僅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的產品,才可標示為「鮮乳」,明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衛福部修正「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定義「食用動物乳」為「以生乳為原料,經殺菌後,全程冷藏之產品,其乳脂肪或乳糖含量得為調整。」食用動物乳產品品名為「牛乳」、「羊乳」、「○(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組長劉芳銘表示,未來食用動物乳僅農業部核發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得標示為「鮮乳」;非「鮮乳」產品仍可標示英文形容詞彙「Fresh」、「Freshness」等,非農業部標章驗證範圍字樣。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安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則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農業部畜牧司司長李宜謙表示,未來只要取得《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規範驗證標章,確保使用國產乳源且可溯源的食用動物乳產品,均可標示為「鮮乳」;目前國產牛、羊乳只有國產鮮乳標章、CAS優良農產品及產銷履歷三種驗證產品,未來若有通過有機標章驗證的牛、羊乳,也可標示為「鮮乳」。

衛福部今日公告修正「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農業部後續將檢視主管法規,將涉及「鮮乳」標示條文一併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