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農會法修正草案函送立院審議 賄選刑度3年起跳

行政院會討論通過農會法修正草案,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此次農會法修法以端正選風為主要目標,希望獲得立法院的支持。(攝影/陳儷方)

行政院會今(31)日討論通過《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端正不良選風」、「強化農會自治」、「增進員工素質」、「維護會務推動」、「擴大農漁合作投資」等五大面向提出修法,最大的變革是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將農會的賄選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此次農會法修法以端正選風為主要目標,希望獲得立法院的支持。

農委會3月15日預告的農會法修正草案中,原擬在中華民國農會理事會指派10至12名專業理事參與理事會運作,但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的草案並未包括此項,行政院發言人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農委會預告農會法修法草案時,是有官派專業理事的提議,預告期間外界各有意見提出,農委會考量後認為有關農會選制的改革,尚需整體考量及凝聚共識,所以農委會將修正草案條文送院前已經自行調整指派專業理事的條文,並非農委會將草案送院後,政院才把條文刪除。

農委會輔導處處長陳俊言表示,為遏止部分農會選舉賄選歪風,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高刑度與罰則,修正第47條之1第1項、第47條之2第1項,現行賄選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具有選舉權人資格、具候選人資格、具理事候選人資格、參與候聘登記人或具候聘登記資格者為處罰對象。

陳俊言指出,農會統一考試常有民眾、考生檢舉作業不同,有內定,或是家族壟斷、排外,面談與筆試分數比例不當等情形,此次農會法修正第26條第2項規定,農會統一考試及聘任職員訓練,應由農委會督導中華民國農會辦理,統一考訓的資格、作業流程、科目計分基準等,由農委會訂定,引進專家參與可避免出現過去考試不公的現象。

陳俊言表示,部分農會有派系競爭,以致於發生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刻意不召開會議,或故意不出席會議造成流會,影農會業務正常運作,為避免農會理事、監事惡意缺席開會,阻礙農會會務發展,比照人民團體法,修法增訂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應解除職務另行改選;農會理(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為強化農會自治,農會法修正草案明訂總幹事代理人制度,有總幹事任期屆滿、總幹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總幹事中途出缺等情形,由農會內部最高層級的事務官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的順序暫行代理,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為止。

此外,為了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範圍,現行規定得由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修法鬆綁為得由5個以上農會、漁會依公司法規定,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