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卵母蟹禁捕時間增2個月 8月上路禁漁期間禁捕、禁買賣

抱卵母蟹禁漁期從現行的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修正為8月1日至12月31日,等於是增加了2個月的禁漁時間,新規定預計今年8月上路。(圖片提供/漁業署)

抱卵母蟹禁漁期有重大突破,農委會漁業署今(23)日預告《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修正草案,抱卵母蟹禁漁期從現行的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修正為8月1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增加2個月禁漁時間;同時抱卵母蟹禁漁期間也禁止販售,違者開罰3萬元至15萬元。

抱卵母蟹禁漁期延長提案是由民間發起,政治大學教育系副教授鄭同僚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搶救抱卵母蟹、保護漁業資源,要求農委會修改現行管制辦法,全年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並獲得5千個附議成案,漁業署為此召開座談會,讓產官學及社會團體充分意見交流。

經2次會議討論後達成延長禁捕期共識,並且調整採捕殼寬限制,符合最小性成熟殼寬才捕撈,保留蟹蟳更多的繁殖機會。漁業署長張致盛表示,這次修法顯示兼漁民生計的永續漁業再跨出一步,修正草案預告60日,漁業署希望8月前正式公告上路,以便今年就可以從8月1日開始禁捕抱卵母蟹至12月31日止。

漁業署指出蟳蟹漁業資源為我國沿近海重要經濟物種之一,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抱卵母蟹禁漁期為8月1日至12月31日,抱卵母蟹禁漁期間也禁止販售,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可採捕殼寬修正為9公分,善泳蟳7公分,新增漁船有義務搭載觀察員隨船觀察,若拒絕配合最重恐被撤銷漁業執照。

延長抱卵母蟹禁捕期是基於水產試驗所的研究資料,10、11、12月各月抱卵母蟹捕獲量占全年捕獲量比率均達2位數,水試所等研究單位認為有拉長禁補期間的需要,張致盛表示,8月至12月抱卵母蟹漁獲量占全年漁獲量比率達61%,將抱卵母蟹的禁漁期拉長為8月1日至12月31日,即可保住6成抱卵母蟹的繁殖機會,違反規定開罰3萬元至15萬元;禁捕期間違法販售,罰鍰3萬元至15萬元。

同樣根據水試所蟳類生殖體長的調查,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的最性成熟體長都比現行管制體長還要長,因此調整採捕殼寬限制,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從現行的8公分調整為9公分,善泳蟳從6公分調整為7公分,旭蟹的現行可採捕殼寬限制為6公分,符合最小性成熟殼寬範圍,不做調整。

相關團體反應漁民不配合讓他們上船觀察,此次修法要求漁船要接受漁業署指派的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包括接載及送返觀察員、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提供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的生活照顧、醫療與執行任務所需的設備及空間,漁船應提供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等通訊設備,並協助觀察員蒐集研究所需樣本等,若違反觀察員隨船執行觀察作業應遵行相關規定,漁業執照、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輕則收回1年以下,重則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