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人權入法 遠洋漁船續留海上作業擬限10個月

國際勞權組織關切的漁工人權問題,這次修法增訂海上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0個月。(圖片來源/綠色和平)

遠洋漁船為了爭取時間捕魚,常駐海上作業,漁獲則由運搬船轉載至港口,海上連續作業時間經常超過1年,恐有礙船員身心健康,農委會漁業署預告修法,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超過10個月,以在大西洋作業漁船85艘為例,約有半數漁船將受到影響;同時,為拯救被誤捕的海龜,修法增訂剪線器的使用方法。

農委會漁業署預告《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的限制,在中緯度作業的船隻50艘左右,通常連續作業12至14個月才會靠岸整補,常遭勞權團體抨擊危害漁工健康,漁業署修法規定連續停留海上時間不得超過10個月,並列為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的必要條件。

漁業署國際經貿科長周世欽表示,現在對遠洋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時間沒有規定,但為維護船員長期在海上作業的勞動權益,參照國際勞工組織(ILO)海事勞工公約休假規定,增訂鮪延釣漁船不得連續停留海上逾10個月的規定;不過,連續作業時間一口氣少掉3成,與長期以來的作業習慣落差很大,業界反應如何,漁業署將持續關注。

同時,配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ICCAT)規定進行法規修正,包括新增混獲海龜時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的使用方式;鼠鯊、黑皮旗魚、大西洋雨傘旗魚、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等,撈起時若為活體應釋放,以降低這些魚種過漁發生機率。

登船監察捕魚活動的觀察員,人身安全也受到重視,根據ICCAT第19-10保護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健康及安全建議,修正草案新增規定,觀察員死亡或落海失蹤停止搜救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返回漁業署指定港口接受調查;觀察員傷病嚴重致健康安全受威脅時,漁船應停止作業並協助觀察員離船就醫;觀察員遭受攻擊、威脅、恐嚇和騷擾時,漁業署得命令漁船限期返回指定港口。

其餘則是放寬規定,增加遠洋漁船作業彈性,包括延長大目鮪轉赴南北長鰭鮪漁區的作業期限、放寬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地點限制、放寬卸魚期限以及延期提交卸魚聲明書的期限等。

此外,漁業署第2次預告《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針對第1次預告後蒐集到的意見再行修正,且修正內容與《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趨於一致,對於三大洋遠洋漁船管理儘量一致化。《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預告自2月8日起至3月9日止;《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預告自2月9日起至3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