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鯨豚騷擾案處分確定 遊艇主認錯付2萬元獲緩起訴1年

以遊艇高速衝向鯨豚確屬騷擾野生動物行為,行為人已被檢方處分支付公庫2萬元、緩起訴1年。(圖片提供/海保署)

今年8月有民眾拍到在龜山島附近一艘遊艇高速衝向鯨豚,檢具影片向宜蘭縣政府檢舉,宜蘭地檢署偵辦結果出爐,確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騷擾野生動物的遊艇主須支付2萬元給公庫,獲緩起訴1年。海保署副署長吳龍靜表示,以往檢舉或移送騷擾野生動物案很難成立,這次檢察官雖然處分緩起訴,但已確認「以遊艇高速衝向鯨豚」確屬騷擾野生動物行為,在野保法執法上很有意義。

海保署指出,今年8月初在宜蘭龜山島周邊海域,一艘遊艇以高速行駛的方式接近鯨豚群,讓原本在水面穩定游動的鯨豚群,突然改為下潛,疑似對鯨豚造成騷擾,案發當下被另一艘賞鯨船上的民眾以手機錄影存證,並向宜蘭縣政府提出檢舉。

宜蘭縣政府會同海巡署進行蒐證,海保署也提供鯨豚騷擾行為的分析報告給檢方,經宜蘭地檢署偵查結果,認為騷擾事證明確,且行為人也坦承不諱並深具悔意,檢察官因此處分行為人支付公庫2萬元,並緩刑1年。

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騷擾虐待行為的處罰,為1年以下有期從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若野生動物因此而死亡,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吳龍靜表示,從當時鯨豚閃避並下潛的反應看來,遊艇高速衝向鯨豚確實已經對鯨豚造成騷擾,但並未對鯨豚造成傷害;以往,騷擾野生動物的刑罰案件很難成立,因為舉證並不容易,這次檢方的緩起訴處分,至少可以確認船隻衝向鯨豚實屬於騷擾野生動物行為,未來類似案件已有案例可循。

不過,這次騷擾野生動物案讓檢方能做成處分的關鍵,還是因為有熱心民眾提供的完整錄影畫面。海保署指出,過去海上發生疑似鯨豚受騷擾事件時,常因發生時間及過程短暫,且蒐證只有照片,無法判定為騷擾行為,而這次鯨豚受騷擾事件,有民眾提供完整過程的錄影畫面給檢方,讓檢方獲得充分事證得以處分,檢舉人提供的證據貢獻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