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保署修法三大場域禁止「餵食動物」 違者最高開罰25萬元 最快年底公告施行

為遏止任意餵養遊蕩犬貓,造成自然環境、生態衝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近期預告修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等3項辦法,增訂禁止「餵食動物」條文,包括6個自然保護區、21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22個自然保留區適用,違者最高可開罰25萬元,修法預告期14天,若無反對意見,最快可在今年底前公告施行。

林業保育署表示,林保署已於全國轄區設立111處禁止餵食牌誌進行宣導,針對林保署轄管國有林、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場域,林業署111年已研提「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管制範圍,規範管制不利於森林生態與環境的人為活動,待立法院審議通過,即可明令禁止餵食,違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為了維護自然保護區生態完整性,避免因人為、任意餵食行為導致遊蕩動物群聚,造成野生動物覓食行為改變及破壞生態平衡,林業保育署9日、11日分別預告修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8條,規範臺、澎、馬(現況僅金門未設立相關保護區)等地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留區,禁止「餵食動物」,禁止餵食所有動物,不限遊蕩犬貓。

若違法在「自然保護區」內餵食動物,可依《森林法》處1,000元至6萬元罰鍰;違法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餵食動物,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處新臺幣5萬元至25萬元罰鍰;違法在「自然保留區內」餵食動物,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但修法同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使災害、事故的防救或搜救工作得順利執行,以符合實際需求,修法同時明定若為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執勤犬或訓練犬,可例外餵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