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修法三讀 全面禁用獸鋏 保育類動物逸失圍捕費用飼主負擔

六福村曾因逸失東非狒狒遭罰5萬元,《野保法》修法加重罰則,未來保育類野生動物逃逸,飼主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罰鍰,可開罰3至15萬元。(攝影/吳尚鴻)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原住民與農民在內任何人,捕捉動物均不得使用獸鋏、炸藥與其他爆裂物;並為避免「王光祿事件」再度發生,原住民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處以行政罰,免受刑事司法追訴,並保留首次不罰規定;以及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應負通報圍捕責任,圍捕費用得由飼主負擔等規定。

《野保法》修正後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炸藥及其他爆裂物獵捕野生動物,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件所查獲的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以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的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機具,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可以沒收。

因應112年六福村發生東非狒狒逃逸事件,這次修法也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應負通報圍捕責任,如由政府協助圍捕,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罰鍰從原1至5萬元提高至3至15萬元。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保育管理組長羅尤娟表示,飼主須負擔圍捕費用,但未明訂負擔費用比例,地方政府可依違失情節輕重,裁量飼主付費。

為了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獵捕活動的狩獵申請,應採多元彈性措施,這次修法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得獵捕野生動物,及包含出生、除喪、慰喪等突發性狩獵需求可採備查制。原住民族未經許可狩獵,獵捕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均處行政罰,獵捕保育類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一般類1千元至1萬元罰鍰,並保留首次不罰規定。

農業部表示,這次《野保法》修法,讓去年已完成預告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取得法源,可望於明年首季公告施行,落實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並兼顧野生動物資源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