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醫療可用人藥 115年下半年起施行

犬、貓等伴侶動物發生疾病,治療藥品不足將可使用人用藥品。(圖片提供/新北市動保處)

犬、貓等伴侶動物發生疾病,治療藥品不足將可使用人用藥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與衛福部26日共同發布「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人用藥品可經防檢署核准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未來治療寵物藥品不足時也可由獸醫師開立購藥證明由藥局供應。辦法明定於115年7月1日施行,防檢署表示,緩衝兩年時間將建置動物保護藥品登錄系統,接受登錄申請等。

防檢署依據《動物保護法》授權訂定「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明定獸醫師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的藥品不足時,可以使用人用藥品、動物保護藥品、專案進口藥品等作為治療動物使用。防檢署副署長徐榮彬表示,目前寵物適用的人用藥品約有641項,未來「人用藥品」與「動物保護藥品」分流管理,藥商將可申請人用藥品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包裝記載事項有別於人用藥品。

治療寵物藥品不足時,可向動物保護藥品登錄核准或販賣登錄核准的藥商取得「動物保護藥品」;或由獸醫師開立購藥證明,由藥局供應「人用藥品」;少數治療個案若需使用到國內已不供應的人用藥品、動物用藥品者,也可申請專案進口。徐榮彬說,獸醫師基於治療需求,可檢附治療方式、療程、處方箋等相關文件,申請專案進口。

但須注意,使用於寵物的人用藥品、動物保護藥品或專案進口藥品,任何人均不得再重新提供人使用,違者可依《動保法》處3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可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