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國土法上路催油門
「鄉村整體規劃」下會期修法入國土法
《國土計畫法》能否明年4月30日順利上路?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長吳欣修表示,「國土署會視第三階段各縣市提報內容、民眾陳情案件做評估,這會是能否順利推動的真正關鍵。」以及努力明年1月前儘速完成「鄉村整體規劃」修法,在《國土法》裡明定「鄉村地區計畫」推動,這也是左右時程的原因之一。
有延後上路的選項嗎?吳欣修直接說,「當然也是選項之一!」
臺灣國土空間重大變革的《國土法》,立法通過至今將近十年大關,距離法定上路日期進入倒數9個月,坊間充斥各種國土農地廣告,「國土計畫法開發暨農地利用商機班招生中」、「國土計畫法實施前的最後機會:農地變更即將終結」等訊息。
在資訊不夠清楚下,不少農民及地主感到霧煞煞,雲林縣二崙鄉楊賢村長廖世塏說,7月18日在二崙國小的大禮堂舉辦國土計畫說明會,高達500多人參加,他問了現場的農民,其中每10位就有8位不知道什麼是國土計畫,很希望政府能把法規及影響講清楚。
4月底國土署預告農業發展地區「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後,地方傳出因土地管制方式出爐,土地價格下跌。甚至有縣市喊出劃設不公平之聲。直轄市、縣市6月30日前應將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函報內政部審議,28日最後行政作業受理期限,當天僅連江縣、金門縣、花蓮縣、新竹市4縣市函報內政部,其他縣市當天集體遲交。
原來前一天(27日)國土署與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議題之處理方式』會議」,會中農業部代表說,「9月底前會由農業部提出具體農政資源投入措施。」因而不少縣市政府採取觀望,將視農業部公布內容,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圖片提供/國土署)
掌管非都市土地的《區域計畫法》已實施半世紀之久,法制轉軌至《國土計畫法》是一件非常巨大工程,吳欣修說,「縣市政府首長腦海中不應該只想著延期這件事,你如果真的想要善待你的非都市土地,快提出國土功能分區草案吧!」以下是吳欣修訪談紀要:

問:縣市政府遲不呈報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如何說服?
第三階段放地籍下去劃設,民眾開始意識到自己權利有什麼變化,縣市長會開始覺得所管轄的區域好像開始會起一些變化,這一切的紛擾都預期當中。對臺灣人來講,因為這幾年都習慣把土地當作財產,所以在這個案子下,這個是必然的一個現象。
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民眾一定很在意,甚至主張相關農業補助補貼的問題。然後被劃成國土保育地區的,一定也會爭議,畢竟這是幾十年潛藏的問題。
6月30日交卷期限是行政院前副院長鄭文燦4月1日會議上裁示。國土署一直跟縣市政府溝通,希望趕快提交,有相關劃設問題也可以到中央國土計畫審議會處理,屆時縣市政府及各部會也可以表達意見,這樣才有辦法有交集。
否則你握在手中,那個就是一個剛出爐的番薯,吃也不是,握也不是,那你為什麼不趕快把它拋出來,你握在手中,不要說對中央不好,對你自己更不好。
問:各縣市政府不提報的原因是什麼?
有一些是所謂的觀望,另一主因是縣市政府手中有一些東西還沒處理好。目前依《區域計畫法》申辦中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或開發許可案,衝擊最大的是申請2公頃以下、10公頃以下變更的案子,那些案主原本可能只是醞釀,但還不確定要做什麼,突然間因為明年4月30日《國土法》要實施了,趕快提出申請。
這些變更開發案件型態,大部份是工廠、倉庫,有些是民間產業可能要有申設一些小型農舍,或是要當商店、賣場,也有一些鄉村區周圍要擴張成建案。
縣市政府這一陣子的案件會變得很多,第一線承辦人員也擔心審不完,壓力很大,包括到底現在要不要收件、何時截止收件。我跟縣市政府說,其實就算《國土法》延期實施,一樣也會存在這個問題,地方政府需要自己斟酌審查量能及經驗,評估可以審查完畢的時程,適時踩煞車,且所有案件要在4月30日前審核通過。

問:面對農業發展地區土地流失,城鄉發展地區反而增加,有止血辦法嗎?
都市計畫農業區9萬多公頃中,目前有1萬多公頃劃設到農業發展區第5類,其他都劃到城鄉發展地區第1類。縣市政府有發展需求求劃設城鄉發展地區及其分類,國土署尊重,但不是鼓勵縣市畫大餅,縣市首長必須說得到,就要做得到,5年通盤檢討時間一到,相關開發計畫如果沒有通過,國土功能分區就應該要調整回適當的分區,跟《都市計畫法》的作法相同
農業土地流失那麼多,怎麼辦?其實縣市長有時候就會有一些期待,27日開會當天我後來講話比較重,不是靠畫大餅來解決問題, 因為時間到,不行就是不行,時間到,辦不到,就是拿掉。屆時縣市長自己面對問題,「你凊彩(tshìn-tshái)畫,就要自己承擔後果。」
問:國土保育地區與山坡地農業,兩者劃設爭議如何解決?
國土保育地區第2類和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引發許多爭議,這有幾個很深層的問題,現行的非都土管有很多限制性的因素,它是隱性的,也就是說,從土地權狀是看不出來,尤其是像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這一類,從地籍是看不出來的,等到你要去做開發或做建築行為,你就要去面對,這叫隱性因素。
現在國土保育地區的概念,說穿了,就是把環境敏感地區等限制條件變顯性因素,很明白告訴你,你有在敏感環境裡面,其實差在這裡。一個沒有被揭露,一個有被揭露,關鍵在這裡,以前買的人還要自己去查證,現在不用查證了。當然很多民眾不是不知道,他只是會覺得沒事為什麼把我貼標籤,可是這就是國土計畫法本身所揭露的四大國土功能分區的概念。
從國保2出走到農3,代表從顯性因素又變成隱性因素而已,坡地農業的限制因素一樣都在,你要在哪裡做開發,還是會去查環境敏感區,所以從頭到尾事實都沒有被改變過。但民眾仍堅持要劃設農3,這個問題最後中央國審會還會討論,還沒有定案。
其次,這兩者的劃設比較複雜,另一個問題是傳統測量的問題,因為山坡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範圍,還有一些環境敏感的條件, 都是用精度比較差的圖去套,最差的到2萬5千分之一,邊緣地帶常是爭議最多的地方,也就是那條界線精不精準,因為一線之隔,很容易產生問題,所以更正編定要持續推動。

問:鄉村整體規劃與跟國土法之間,是否有競合關係?
根據108年修正的「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內容之一,作為後續土地使用或空間發展指導原則。但這僅在施行細則提出,沒有入到《國土法》,立法院下個會期從9月到明年1月結束,我們會努力完成修法,會以「鄉村地區計畫」來推動。
現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是一個行政程序,「鄉村地區計畫」納入《國土法》裡,就是一個法定計畫,涵蓋鄉村地區的擬定、規劃及變更,管理管制程序則會在細則另定。未來在《國土法》下,賦予整體規劃後提出小型的變更,協助鄉村或聚落更新,不用再等到5年縣市通盤檢討時才可提出。
以一般農村最在意的道路問題來說, 因為道路沒有編號,產權無法取得,公務部門也不敢隨便動,所以地方政府永遠只能用修復方式來做,這樣不是很痛苦嗎?有了鄉村地區計畫,將類似一個小的都市計畫概念,讓農路、住宅可以更新,讓農村可以真正健康發展。
與現行《區域計畫法》相比,未來的《國土法》提供更多的工具和彈性。工具就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往非都市土地,縣市是沒有規劃權,以管制為主,彈性就是讓縣市政府可以自行規劃,而且以後國土計畫的主要的審議權限在縣市政府,例如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以及小面積的土地使用申請同意,這都是讓縣市政府可以執行的範疇。
問:綠電有列入國土計畫法嗎?
臺灣綠電發展折衝會在經濟部和農業部,國土署尊重他們的專業規劃,所以我們有留一條路讓綠能有機會發展,在土管裡設定容許機制。「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的附表一「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容許使用情形表」中,群組編號8-3的使用項目「再生能源設施」有相關規定。
再生能源設施的細目,包括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其附屬設施,在國1、國2、農1、農2、農3、農4、城2-1、城3,各有不同容許使用規範。

採訪/游昇俯、陳大中、余麗姿
攝影/吳尚鴻
美術設計/陳怡蒨
網頁製作/李家榮
監製/余麗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