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外界關注的《動物保護法》修法,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由農業部所擬具修法草案。這次修法涵蓋「強化動物保護」等五大面向,包括提高重大虐待行為的刑度,從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將飼主棄養構成要件明確化,棄養動物罰鍰從最高15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以及明定收容動物人道處置(安樂死)的客觀條件。
行政院版《動保法》修正草案涵蓋「加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護」五大面向,共計修正27條,將送交立法院審議。針對行政院版草案終於在今日拍板,農業部次長杜文珍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因政院持續收集外界意見,草案文字要精準,一要符合現場需求、能夠確實執行;二要符合大眾期待;並且還要確實能達到動物保護目的,才在今日院會通過。
在強化動物保護上,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度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以藥物、槍械等凌虐犯罪者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並明定沒入要件,以嚇阻虐待動物。
草案加強飼主責任,飼主將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否則視為棄養;棄養動物罰鍰則從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司長江文全說明,過去幾年常見有人將一窩窩動物往收容所門口放,「放了就跑」,造成地方政府第一線執行困擾,所以修法明確應符「一定條件」,飼主要與收容機關完成交付程序,才能構成不是棄養。
提升動物收容管理方面,修法明定收容動物安樂死客觀要件,包括患有法定動物傳染病;生理狀態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之程度;嚴重影響動物或人員之健康安全3條件。江文全說,針對收容動物因重病無法治癒得以善終處置,現行條文有模糊空間,會有主觀判斷差異,因此這次修法明確指出「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之程度」。
此外,草案增訂動物保護檢查員行政調查權限,必要時可進入動物所在的公私場所稽查、取締,為了避免動物急迫危險,也可進入「私領域」進行救援。並強化特定寵物(犬、貓)產業源頭與流向管理,建立買賣全流程晶片登記履歷制度,針對非法經營繁殖及買賣業者,罰鍰從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提高至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