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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新增6縣市禁用廚餘養豬 廚餘違規進豬場明年元旦起首罰20萬元起跳

自國內爆發非洲豬瘟首例後至12月25日,地方政府稽查違規使用廚餘養豬案例計有18例。(圖片提供/彰化縣政府)

明年(115)年元旦起,國內重新開放養豬場在特定條件下使用廚餘養豬,廚餘養豬場有最後一年的轉型緩衝期,根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統計,自國內發生首例非洲豬瘟至今,已有宜蘭縣等6縣市公告禁止廚餘養豬。為防止未獲廚餘再利用核可養豬場使用廚餘餵豬成為防疫破口,自明年元旦起,違規搬運廚餘至豬場首罰將提高自20萬元起跳。

今年年底以前維持廚餘養豬禁令,115年為廚餘養豬落日前的最後緩衝期,對符合檢核再利用資格、確實裝設養豬廚餘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AIoT)落實蒸煮且廚餘運輸車輛已加裝GPS者,將有條件開放使用事業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

防檢署指出,在國內爆發非洲豬瘟首例前,金門縣及雲林縣已禁止廚餘養豬,首例發生後至今,包括宜蘭縣已廢止轄內所有養豬場再利用許可,臺南市、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澎湖縣等也已公告禁止使用廚餘餵豬,但部分縣市未禁止動物性廢渣及禽畜屠宰下腳料餵豬;此外,外傳明年元旦起將禁止廚餘養豬縣市如彰化縣等,則尚未正式公告或行文防檢署。

根據統計,自國內爆發首例後至12月25日,國內違規使用廚餘養豬案例計有18例。農業部為防杜未獲核可的再利用廚餘養豬場使用廚餘餵豬成為防疫破口,將調整《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裁罰基準,將違規搬運廚餘至養豬場,第1次裁罰鍰金額從5萬元提高至20萬元,第2次50萬元,第3次以上違規直接裁處最高100萬元。

防檢署動物防疫組組長林念農表示,為避免轉型期間開放廚餘養豬,未獲廚餘再利用核可豬場僥倖使用廚餘養豬,因此比照邊境管理違規攜帶肉品入境罰則,將裁罰基準從首次5萬元提高到20萬元,以強化嚇阻;在今年禁止廚餘養豬期間,包括臺南市等縣市曾發生違規案例,已有首次即開罰100萬元,新裁罰基準提供地方政府參考開罰,地方政府也可依循其地方自治法規開罰,不一定要照中央的裁法基準裁罰。

廚餘再利用檢核養豬場若被查獲違規使用廚餘,從今年12月27日起除依法裁罰,同時也不提供廚餘養豬轉型的飼料補助,若已請領補助後違規使用廚餘者,補助金額也將追繳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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