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產物採取合法化 原住民採食野果野蕈竹筍免申請

原住民在森林裡採集野菜、野果等森林產物,過去以來,一直沒有合法過,但《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4日發布施行後,原住民族即可在國有林及公有林中合法採取野生植物、菌類等森林產物。農委會林務局表示,規則條文最大的特色是「採取副產物自用免申請」原則,可採集森林野菜、野果、野草,採集時,只要帶著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備查身分即可。

只要有原住民身分,基於生活慣俗需要,就能在國有林及公有林中採取植物,可以採取的項目是除了林木、竹子等主產物與少數受保護的草本、木本、蘭科植物與蕈類以外的森林野菜、野果、野草,均可自由採取。

農委會林務局長林華慶說明,有條件採取的植物種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4種珍貴稀有植物是禁採的,包括:臺灣穗花杉、臺灣水青岡、清水圓柏、南湖柳葉菜;森林法公告的貴重木: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香杉、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另,野蘭花、牛樟芝、香杉芝,以及七里香,原則上都不能採取。不過,經調查評估後,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採取不影響物種存續,也能同意原住民採取。

所謂原住民的生活慣俗是指符合生命禮俗、祭典、生活所需的用途,而且是自用,不能買賣。林華慶舉例,台東的達魯瑪克部落族人結婚時,男子要揹九芎當聘禮,這項木材要到森林裡採取,因此,林務局希望這些木材的利用管理,是由部落或團體集體經營,未來取得公法人的身分後,可以採自主管理方式管理,部落如能制定採集公約,做為族人採集植物的指導方針,也有助於原住民族的文化傳承。

原住民在部落周邊傳統領域的森林中,採野菜、採野果、採菇蕈、藤類植物供生活使用是自然不過的日常,但依據森林法,國有森林內的一草一木,均屬國家所有,要在國有或公有森林內採集森林產物,合法之路困難重重,現在《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發布實施後,原住民採集自用的部分森林產物,就不必再擔心有違法之虞。

原民住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4日正式實施,原住民不須申請即可在國有林裡採取野菜野果等副產物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