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禁用血滴子「山豬吊」捕捉動物 原住民祭儀所需除外

一般俗稱的「山豬吊」是使用鋼索環套成圈狀的陷阱。(圖片提供/林務局)

製做方便、材料便宜的山豬吊,具有強大殺傷力,因誤中陷阱的動物一旦掙扎逃生,甚至可能扯斷肢體,相當殘忍,數年前已有動保團體反應山豬吊常誤傷犬隻或獼猴,要求政府應明文禁止使用。農委會畜牧處日前公告,自3月1日起禁止使用山豬吊做為捕捉動物的方法,但原住民族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野生動物者,則不受限制。

《動物保護法》第14-1規定,不得以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的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補捉動物,因此,農委會這次公告內容即是依此條文的第7款授權,禁止使用山豬吊捕捉動物。根據農委會訂定的〈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的套索陷阱捕捉動物;所謂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是指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的捕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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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及祭儀傳統,也規定只要符合野保法第21條或第21-1條規定就不受限制。另一方面,新規定只是禁止使用,並未禁止販售,畜牧處解釋,只要有五金零件就能組裝山豬吊,「又不能禁止賣鐵絲」,因此禁止販售山豬吊的意義不大,禁止使用比較重要。

今年3月起若被抓到使用山豬吊捕捉動物,依動保法第3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鍰。不過,有時候並不是只有罰錢了事這麼簡單,而可能涉及刑責,畜牧處指出,某些個案會被認為是虐待動物,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處分相對嚴重,但這還是需要視個案事實由法院認定是否構成虐待動物的犯罪。